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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KU Metal
Processing GmbH
Meku Metal Processing GmbH 的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
§1 总则--适用范围
我们的销售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本公司;我们不承认客户提出的与我们的销售条款和条件相冲突或偏离我们的销售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除非我们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性。如果我们在知晓客户提出的与我们的销售条款和条件相冲突或偏离我们的销售条款和条件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毫无保留地向客户发货,我们的销售条款和条件同样适用。
我们的销售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 310 (1) 条所指的企业家。
我们的销售条款和条件也适用于今后与客户进行的所有交易。
§ 2 要约--订立合同
如果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45 条的规定,订单属于要约,我们可以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接受订单,除非我们在要约中明确约定了不同的约束期限。
我们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仅受书面签订的购买合同(包括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这些条款充分反映了合同双方就合同标的达成的所有协议。我方在合同签订前的口头承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的口头协议由书面合同取代。
对包括本销售总则在内的协议的补充和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方为有效。电信(尤其是传真或电子邮件)足以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但必须传送已签署声明的副本。
我们保留插图、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文件的产权和版权。这也适用于标有 "机密 "字样的书面文件。客户在将这些文件转交给第三方之前,必须获得我们明确的书面同意。
§ 3 价格--付款条件
除非订单确认中另有说明,否则我们的价格为 "出厂价",不包括包装费;包装费将单独开具发票。
法定增值税不包含在我们的价格中;增值税将按开票当天的法定税率在发票中单独列出。
扣除折扣需要特别的书面协议。
除非订单确认书中另有说明,否则应在发票日期后 30 天内支付净货款(未扣除)。拖欠货款的后果应适用法律规定。
客户只有在其反诉已依法成立、无争议或已得到我方承认的情况下,才有权行使抵消权。如果客户的反诉是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客户也有权行使保留权。
如果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我们发现有可能严重降低客户信用度的情况,并危及到客户对我们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未清偿债权的支付,则我们有权在预付款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执行或提供未完成的交付或服务。
§ 4 交货时间
我方规定的交货期以所有技术问题得到澄清为前提。
我们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是客户及时、正确地履行其义务。我们保留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
如果客户违约或故意违反其他合作义务,我方有权要求客户赔偿我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任何额外费用。我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如果满足第 (3) 款的条件,则所购货物意外损失或意外变质的风险应在客户违约验收或债务人延迟时转移至客户。
如果相关采购合同属于《德国民法典》第 286 (2) 条第 4 款或《德国商法典》第 376 条所指的按固定日期交货的交易,则我们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如果由于我方责任造成的延迟交货,客户有权主张其在进一步履行合同中的利益已不复存在,则我方也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如果延迟交货是由于我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约造成的,我方也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我方代表或代 理人的过失应归咎于我方。如果延迟交货是由于我方负有责任的重大过失违约造成的,则我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
如果我方负责的延迟交货是由于严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则我方也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我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可预见的、通常会发生的损害。
客户的其他法定要求和权利仍然保留。
§ 5 风险转移--包装费用
除非订单确认书中另有说明,否则交货方式为 "工厂交货"。工厂交货 "的运费由客户承担。
如果客户愿意,我们将为交货提供运输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 6 缺陷责任
客户提出瑕疵索赔的前提是,客户已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适当履行了检查货物和发出瑕疵通知的义务。
如果所购货物存在瑕疵,则客户有权选择后续履行瑕疵纠正或交付无瑕疵的新货物。在缺陷修复或更换交付的情况下,我方有义务承担后续履行所需的所有费用,尤其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费用,只要这些费用不因所购物品被运至履行地以外的地点而增加。
如果后续履行失败,客户有权自行决定要求退货或减价。
如果由于许可法的原因,我们无法纠正其他制造商生产的物品或部件的缺陷,我们应自行决定向制造商或供应商提出保修索赔,或将其转让给客户。只有在对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上述法律索赔不成功或无效(例如由于破产)的情况下,才可根据其他条件和《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就此类缺陷向我方提出保修索赔。在法律纠纷期间,客户向我方提出相关保修索赔的时效期限将被中止。
如果客户以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我们的代表或代理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我们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只要我们未被指控故意违约,我们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
如果我们故意违反了重要的合同义务,则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应仅限于可预见的、通常会发生的损害。
如果客户因过失违约而无权获得损害赔偿,则我们的责任仅限于赔偿可预见的、通常会发生的损害。
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受影响;这也适用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强制性责任。
除非上文另有规定,否则免责。
缺陷索赔的时效期为 12 个月,自风险转移起计算。如果法律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38 条第 1 款第 2 项(建筑物和建筑物用物品)、《德国民法典》第 445 b 条(追索权)和《德国民法典》第 634a 条第 1 款(建筑物缺陷)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则应适用这些期限。
交付追索权的其他强制性规定不受影响。
§ 7 连带责任
除第 6 节规定的责任外,任何其他损害赔偿责任均被排除在外,无论所主张的索赔具有何种法律性质。这尤其适用于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规定,因违约责任、其他违反义务行为或侵权行为而提出的物质损失赔偿要求。
如果客户要求赔偿无用费用而非损害赔偿,则第(1)款规定的限制也同样适用。
在我方排除或限制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这也适用于我方雇员、工人、职员、代表和代理的个人损害赔偿责任。
§ 8 保留所有权
在收到交货合同规定的所有款项之前,我们保留所购物品的所有权。如果客户违约,尤其是拖欠货款,我们有权收回所购物品。如果我们收回所购物品,则构成合同解除。在收回所购物品后,我们有权将其出售;出售所得应在扣除合理销售费用后抵消客户的债务。
客户有义务谨慎对待所购物品,特别是有义务自费按重置价值为其购买足够的火灾、水渍和盗窃保险。如果需要维护和检查,客户必须及时进行,费用自理。
在第三方扣押或干预的情况下,客户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们,以便我们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 771 条采取法律行动。如果第三方无法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771 条的规定向我方偿还诉讼的司法和司法外费用,则客户应对我方的损失负责。
客户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转售销售对象;但是,客户在此将其因转售而产生的对其客户或第三方的所有索赔权转让给我方,索赔金额为我方索赔的最终发票金额(包括增值税),无论销售对象是未经加工还是加工后转售。即使在转让后,客户仍有权收取索赔。我们自行收取索赔的授权不受此影响。但是,只要客户履行了其对所收货款的付款义务,没有拖欠货款,特别是没有申请启动重组或破产程序,也没有暂停付款,我们承诺不收取货款。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客户将转让的债权及其债务人通知我们,提供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移交相关文件,并将转让通知债务人(第三方)。
客户对销售物品的加工或改造应始终以我们的名义进行。如果所购物品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物品一起加工,我方将按照加工时所购物品的价值(最终发票金额,包括增值税)与其他加工物品的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在所有其他方面,加工所产生的物品与根据所有权保留交付的所购物品适用相同的规定。
如果所购物品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物品不可分割地混合在一起,则我方应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其比例为混合时所购物品的价值(最终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与其他混合物品的价值之比。如果在混合过程中,客户的物品被视为主要物品,则客户应按比例将共同所有权转让给我方。客户应为我方保留由此产生的唯一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
客户还应将债权转让给我方,以确保我方通过所购物品与财产的结合而产生的对第三方的债权。
我们承诺应客户的要求释放我们有权获得的证券,只要我们证券的可变现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的 10%;我们应负责选择释放的证券。
§9 最后条款
如果客户是商人,我们的注册办事处为管辖地;但是,我们也有权在客户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客户。
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1980 年 4 月 11 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不适用。
除非在订单确认中另有说明,如果客户是商人,则履行义务的地点应为我们的注册办事处。
现状 2022 年 2 月
询问
MEKU Metal Processing GmbH
Robert-Bosch-Straße 4
D-78083 Dauchingen
德国
+49 (0)7720 97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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